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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海南业主收楼程序 收楼要注意什么?

发表于2018-03-17
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业主收楼程序   收楼时要注意什么?

 1、首先必须明确一点,收不收房是业主的权利,权利可以放弃、延缓行使。交不交房是开发商的义务,义务必须按时履行。

 

2、现场正常收房主要流程:出示业主证明(购房合同等)——查阅、收取交房有关凭证??索取钥匙——检验房屋(包括小区规划)——签署《房屋交接书》——走人。

 

3、不是必须在《收房通知书》上签字。《收房通知书》是开发商为证明自己未交房违约(虽然从道理上说是无法证明的,但是就有有关部门认可该证明,所以业主不可不防。)而对业主的一个预先提示。

 

4、在房屋交接现场,万万不可先在《房屋交接书》上签字,再收取钥匙。

 

5、交房凭证有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、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。缺少以上任何一项,业主都有权拒绝收房。但这些凭证都只需开发商单方制作就能轻而易举向业主出具,而且这些都不是证明房屋合格的关键凭证。

 

6、“综合验收”是建委组织对整个竣工小区的质量、设计、规划、消防、环保等各方面进行的全面检验。依法,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房屋不能交付。因此通过综合验收是形式上交房的关键。

 

7、房屋通过综合验收并不等于一定就合格。现场检验房屋时,业主有权索取查阅房屋施工图文件,也向开发商索取也可向物业公司索取(开发商应当将有关图纸交存物业)。

 

8、如果房屋质量(包括设计、规划)不合格,则说明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,业主有理由拒收,可以拒绝在《房屋交接书》上签字。

 

9、收房时应当索要盖有维修基金窗口专用章的《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》和盖有契税收入财务专用章的《契税完税证》,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取得。如果开发商未将维修基金和契税上缴政府有关部门,则无法取得以上两项凭证,那么业主面临的将是无法取得产权证。

10、对于物业公司制定的《业主公约》,业主有权拒签,并不构成开发商不交房的理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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